全民公众讯(邓南阳)近日,开远法院公开审结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7063.79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2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在张某家中吃饭,龙某某无故将饭桌掀翻,张某气愤之余用手将龙某某打倒在地,又用脚朝龙某某腹部踢了几脚,后被在场的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劝开,张某、李某某、杨某某将龙某某送往开远市中和营镇卫生院救治。龙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在开远市人民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龙某某系外伤性胰腺断裂术后并发腹膜后组织大面积坏死、弥漫性腹膜炎、急性肝坏死、肺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另查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吕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7063.79元。
法院认为,被害人龙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在聚会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无故掀翻酒桌,请客人张某见此气愤踢打被害人。同饮者与被害人龙某某系朋友关系,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实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反,同饮者积极打电话告知家属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与同桌饮酒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被起诉同桌饮酒的十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作为请客人,见到被害人掀翻桌子后不够理性,用脚踢被害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刑律,依法应予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抢救,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案发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后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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