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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废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46件

发布时间:2019-07-24  来源:高检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最高检公布废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46件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单独制发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同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为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适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等职能的调整转隶,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8年3月开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牵头,各内设机构参与,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和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此次清理,本着严格依法、审慎稳妥、确保衔接、充分沟通的原则,全面梳理了建国以来至2018年3月制发的现行有效文件,确定属于清理审查范围的文件850件。通过对纳入清理审查范围的文件逐件逐条比对,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提出废止、通过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解决和保留的处理意见。

  经清理,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22件,废止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22件。此外,对于与审计署联合制发,因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废止的两份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2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了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中已经被废止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捕”问题的意见

1983年7月12日

83高检函第26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执行逮捕的方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

高检发〔1992〕2号

免予起诉制度已被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废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

高检发贪检字〔199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

高检发贪检字〔1993〕35号

全文涉及税务领域职务犯罪查处,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不再承担这项职能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4日

高检发贪检字〔1993〕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11日

高检发释字〔199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1999年1月29日

高检发〔199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8日

高检发〔1999〕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3日

高检发〔2000〕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2000年12月21日

高检发反贪字〔200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4月12日

高检发预字〔20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高检发反贪字〔20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5日

高检发渎检字〔200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年11月6日

高检发渎检字〔2008〕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9年9月2

高检发〔2009〕17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通知

2009年9月3日

高检发侦监字〔2009〕22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所依据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的通知

2010年9月9日

高检发控字〔2010〕5号

该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办法》的通知(高检发控字20153号)替代。

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2010年9月10日

高检发〔2010〕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1年6月2日

高检发办字〔2011〕24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

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1日

高检发预字〔20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013年2月6日

高检发预字〔20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6年7月29日

高检发反贪字〔2016〕2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附件2

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联系与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

高检会〔20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2001年4月26日

高检会〔20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高检会〔20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高检会〔20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

高检会〔20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系统预防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

高检会〔20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

高检会〔20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

2004年11月19日

高检会〔200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高检会〔200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高检会〔200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关于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006年12月21日

高检会〔20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加强铁路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工作协作配合、健全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2007年831

高检会〔200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12

高检会〔200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10

高检会〔200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高检会〔200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高检会〔200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012年6月1日

高检会〔20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12月12日

高检会〔20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2015年5月8日

高检会〔201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20

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2015年5月22日

高检会〔201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关于在扶贫开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2015年9月20日

高检会〔201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2月19日

高检会〔20162号

该文件系阶段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附件3

已被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

审法发〔1990228号

文件已被《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废止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联系制度文件的通知》(审办审理发〔20196号)废止。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审法发〔200030号

文件已被《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废止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联系制度文件的通知》(审办审理发〔20196号)废止。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答记者问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就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问本次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工作主要是为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全面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和刑诉法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建国以来至2018年3月制发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筛查清理。清理的文件主要是以下几类:一是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要求,废止涉及检察机关已转隶职能的相关文件,如关于职务犯罪预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等文件。二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整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相关机制,废止原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相关文件。三是充分体现新时代法治思想,对于已经停止履行的职能或者违背现行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个别文件予以废止。

  2.请问本次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本次清理工作过程中,我们本着严格依法、审慎稳妥、确保衔接、充分沟通的原则,对纳入清理审查范围的850份文件逐件逐条比对,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具体来说:一是严格依法。按照全覆盖、无死角、严把关的要求,逐件逐条审查。凡是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内容不符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二是审慎稳妥。不违背现行法律精神,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有指导意义,仅有个别条款需要修改的,尽量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解决,避免因简单废止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有效衔接。对拟废止、修改的文件,充分考虑废止、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整体影响,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确保相关内容有效衔接。四是充分沟通。对拟废止的文件,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列明废止原因和理由,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做好说明沟通,以形成共识。

  3.请问此次清理工作有没有清理涉及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相关文件?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在开展此次文件清理中,也同时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我院承办或者参与会签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中,未发现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宪法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新时代要求的情况。

  4.请问下一步工作计划是什么?

  答:近期,我院正在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废止的部分文件中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修改、规范。此外,在这次集中清理后,我院还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质量,采取随时清理、定期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已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司法解释。对于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 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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