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游某使用群发手机短信息设备,向不特定人发送短信,在短信中冒充房东,要求房客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房租,先后骗得沈某某等8人共计人民币近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游某已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近年来,利用手机、网络等高科技设备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例层出不穷,有个别案例甚至出现了相当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的心理,屡屡得逞。电信网络诈骗一般覆盖面广,被害人多,赃款追缴难度也较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本案的意义在于: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增强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不轻信”——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不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不透露”——不透露个人、家庭信息;“不转账”——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发现被骗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犯罪分子的账号、联系方式等有价值的线索。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只有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才能进一步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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