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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大局发展

发布时间:2012-05-28  来源:法院新闻网/publics nets  字体大小[ ]

  【论文提要】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创造宽松有序的法治环境,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教育的重要性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当前,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有些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二是不善于把为大局服务和依法审判有机结合起来,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顾此失彼,效果不好,有时正确的裁判群众也不能接受,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三是不少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存在特权思想,在司法活动中高高在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甚至喝令训斥,衙门作风。四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法院司法活动的影响和干扰很大。由于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往往以地方和部门利益为重,不同程度地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是少数法官办“三案”,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六是在主动和善于接受党的领导上做得还不够好,有的事无巨细都要向党委汇报,处处要求党委表态,否则就认为党委不支持法院工作。有的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主动汇报,片面强调独立办案,甚至对党委重要的指导意见也不重视,酿成大的问题后,又处处汇报,丧失了处理的最佳时机。上述问题虽然表现形式不同,存在的程度也不一样,但在相当层面存在着。究其根源,主要是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致司法指导思想、司法观念产生混乱,司法工作出现偏差,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开展,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权威和公信度。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决定着法治活动、法治行为和法治效果。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国体和政体,坚持社会主义本质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等战略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并在各项司法活动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法院司法的灵魂和思想基础。因此,我们要按照中央和上级法院的要求认真地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二、人民法院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创造宽松有序的法治环境,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全面把握以下几下方面:

  (一)正确接受党的领导的理念。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要注意在法院的各项司法活动中,坚持和善于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重大部署、重要问题、重点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使法院工作与党委在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

  (二)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理念。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坚持服务大局,必须进一步强化了解大局、关心大局、支持大局的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使法院工作切实贴紧中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必须立足本职,正确履行审判职能,根据大局的需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从事有悖于审判职能的工作。

  (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理念。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滥用权力、司法不公;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化平等保护意识,对各类主体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必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取信于民,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实现有效率的公正,追求高效率的公正。法院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真正做到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进行司法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治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强化司法权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保证司法权依法、正确、严格、规范行使。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不分民族、职务、贫富、地域、职业、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法官要把公正作为生命和灵魂,贯穿到全部司法活动中去。要有为公正而献身的职业精神和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高尚品格。

  (四)司法活动公开透明的理念。公开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人民法院要不断提升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一要做到立案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二要做到庭审过程公开,依法实行公开开庭,尽可能实现审判过程的动态透明。三要做到裁判文书公开,逐步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允许公民查询裁判结果。四要做到执行全过程公开,对于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作出的决定、裁定等,要通过执行流程管理和信息公开系统,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公开。五要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标准,为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当事人评价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具体依据。

  (五)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司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坚持打击、保护、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权救济提供司法途径,实行人权的司法保护,在司法的各个领域中,体现和反映现代司法对人权的关怀。在刑事司法领域,要坚决摒弃“有罪推定”和“罪行擅断”的观念,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无罪的人不受刑法的追究,使有罪的人难逃刑法追究;在行政司法领域,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公共权力侵犯人权和财产所有权,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依法约束,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六)讲求司法文明和司法效率的理念。任何不文明、粗暴的言行都是对法官形象的影响,对司法权威的损害。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当成一种特权,要时刻保持文明,避免粗俗随意、傲慢无礼,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迟到的正义亦是非正义”,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就会降低司法的威信,只有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同时节约司法成本。一切审判活动都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千方百计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和纠正案件久拖不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七)依法治国,维护法律权威的理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作为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必须始终坚持严格司法,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履行司法职责,努力使司法行为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司法结果都符合立法目的。司法贡献于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定纷止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之下,化解矛盾,平抑纠纷,是司法的神圣职责。与其他调节社会矛盾手段相比较,司法是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社会整体震荡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尊重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权威,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抗诉、再审不断,生效裁判缺乏权威的情况下,推崇司法终局、维护法律权威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结合法院实际,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应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做到五方面结合:

  (一)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清廉从政观。防止西方法治理念对人民法院的负面影响,清除极“左”思想和封建残余,在思想上真正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

  (二)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服务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紧密联系审判工作实际,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优质的司法环境。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民事审判中,做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审判中,坚持官民平等,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公权和私权的良性互动,使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管理社会的权威,维护和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系。在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克服“执行难”,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推进司法改革和法院效能建设结合起来。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抓好审判方式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司法政务管理改革。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裁判文书改革,重点放在加强复杂疑难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简捷性上,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深化执行工作改革,推行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学习外地法院经验,尝试再审改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问题;成立审判委员会专业组,复杂疑难案件由专业组先行研究,把大批案件从审委会分流出去,提高审委会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坚持完善实职领导岗位和审判职称竞争上岗制度,把优秀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和审判一线。

  以争创先进法院为目标,加强效能建设。尽快建立符合本地法院实际的绩效考核制度和管理制度;以法院质量、效率、效果管理体系为切入点,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加强对审判活动和其他工作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法院规范化建设;加快廉政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廉洁司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网络考勤和电子工作日志制度,每天出勤和工作情况网上公开,领导和群众互相监督;继续搞好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最高法院提出的办公无纸化、案件流程网络化、庭审记录电脑化、档案管理电子化目标,全面实现三级法院专线联网,更好地发挥信息化建设在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法院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结合起来。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院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联系每个法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查摆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把法院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的成果制度化、长期化。

  (五)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法院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思想教育、文明创建、业务学习、技能竞赛、文体活动和文化设施等多项建设活动,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培育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营造崇尚法律、鼓励进取、凝聚人心的法治氛围,全面提高法院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全体法官的综合素质。

  总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动服务发展大局,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公正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创造宽松有序的法治环境而努力奋斗。(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贵)

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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