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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新华网-瞭望  字体大小[ ]

     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视角看,仍属个案。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一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

    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并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使本不应成为舆论常态的成为常态。比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该得到维护。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

    综观部分对这些案件的报道评述,其特点主要有:

    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未经审判,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等。

    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评述似有升级趋势,应该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

    在我国,通过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现在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已经成为舆论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尊重司法,维护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必要完善报道,避免“媒体审判”。

    首先,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其次,坚守报道的客观性原则,避免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介在作类似报道时,应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来达到传播目的。

    再次,司法新闻报道应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等方面充分发挥功能,承担起社会职责。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体审判”现象。(文/廖言)

中国全民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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