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王艳)4月29日,范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长春市双阳区天源玻璃制瓶厂提出执行异议案召开了执行听证会。
申请人王某、陈某申请执行濮阳市大成玻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经查该公司账户有存款438048元,遂将该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大成玻璃有限公司账户被冻结后,案外人长春市双阳区天源玻璃制瓶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称此笔存款为该公司所有,该公司与大成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因无法设立独立账户,故将销售货物的货款汇入到濮阳市大成玻璃有限公司账户。申请人王某、陈某也提交了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王某、陈某称范县法院冻结的账户属于大成玻璃公司而非长春市长春市双阳区天源玻璃制瓶厂所有,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转让。针对该案的执行异议为使执行程序更加公开、增加执行透明度,更好的贯彻落实执行公开等有关规定,范县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召开了执行听证会。
近年来,范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行听证的方式让有理当面讲明白,证据当面举清楚,有些误会和误解得到澄清和消除,矛盾自然随之而解,案件得到顺利执行。(讯息来源: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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